立信学堂 |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相关问题及法律规定

2021-09-03 08:47:31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2549


摘要:

近期,全国多地陆续发布通知,要求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禁止招录和使用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从事施工作业


用工年龄问题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最直观的体现为出现事故的处理方式上,并且我国法律对于从事施工作业人员的年龄存在以下规定:


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注:

未成年工因公受伤按一般劳动者处理,但《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该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我们以最典型的招录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事施工为例,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参加工作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若因工作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而是人身损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而是通过诉讼解决。


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后,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超《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时,因此,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于企业风险管控上确有其必要性